工信部: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 VPN 开展跨境经营活动
2017-02-01 17:45  浏览:35
工信部:未经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 VPN 开展跨境经营活动

日前,为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(IDC)业务、互联网接入服务(ISP)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(CDN)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、超范围经营、“层层转租”等违法行为,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,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,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工信部发布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》。

通知中规定: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 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,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,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,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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